[事]

「事」的部首是「亅」。

起初,「吏」與「事」本為同一個字,後分化為兩個字。

「事」,在甲骨文中,由「口」,「卜」和「又」所組成。

「口」代表「傳令」,「卜」是權杖,表示監督 ,「又」則是抓持。

造字本義:傳達朝庭命令並監督實施。金文、將甲骨文的權杖(卜)寫成(屮)。篆文承續金文字形。

「事」的意思:

(1)
人類的所作所為,都稱為「事」。如:「事情」、「人事」、「事與願違」。
(2)
職業。如:「謀事」、「事業」、「事求人」、「人浮於事」。
(3)
關係、責任。如:「當事人」、「沒你的事,請別插手!」
(4)
變故。如:「出事了!」、「交通事故」、「平安無事」、「九一八事變」。
(5)
奉養。如:「事奉父母」。
(6)
做。如:「大事宣傳」、「不事生產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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